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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守约,期货“老炮”穿仓!强平后“欠费”超百万,法院:投资者“全责”

2021-11-17 10:21:24 admin
  期货投资者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并要求投资者承担损失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投资者孔某偿还某期货公司1295711.83元并支付利息。  

  期货投资者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并要求投资者承担损失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投资者孔某偿还某期货公司1295711.83元并支付利息。

  鼠年首个交易日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期货“老炮”穿仓损失超百万

  据广州中院官微,2020年2月3日,因孔某持有的期货合约开盘后跌停,致使交易结算单显示孔某账户的客户权益减少至556586.17元。因持仓保证金为3432030元,故风险率降低至16.22%,远远低于100%。

  当日,该期货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方式多次向孔某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信息,孔某通过微信回复其在国外,只能明天处理。

  该期货公司在2月4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曾多次尝试以跌停价格挂单,但均未能成交。最终,于2月4日9时许进行了平仓。当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客户权益及可用资金均为-1295711.83元。

  同日,该期货公司向孔某发函要求孔某支付垫付资金1295711.83元。孔某拒绝支付,该期货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孔某偿还该期货公司1295711.83元并支付利息。孔某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2020年2月3日是鼠年首个交易日,A股开盘跌8%以上,超3000只股票跌停,商品期货不少品种开盘跌停。截至当日收盘,上证指数跌7.72%,橡胶、原油、铁矿等期货品种全天跌停未开板,十年期国债期货上涨1.37%收于100.970元,创3年来新高,具有避险属性的黄金期货价格涨幅2.68%,收于359.68元/克。

  值得注意的是,孔某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期货“老炮”。

  早在2009年6月11日,孔某就向该期货公司提交开户申请表,申请期货交易开户。同日,孔某签署了《客户须知》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孔某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后手写“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在客户签名处签字。当日,双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孔某完成并通过了原油期货基础知识测试。

  投资者认为期货公司三处违规,法院均未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认为期货公司在原油期货知识测试、强行平仓时机以及调整保证金比例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1.孔某称该期货公司主动帮助其通过原油期货知识测试,违规使其获得原油期货交易资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某期货公司承担。

  法院表示,孔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期货公司帮助其通过原油期货知识测试,该期货公司提交的原油期货基础知识测试成绩单、测试图像采集等证据则证实孔某自主完成并通过测试,故不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和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涉案《期货经纪合同》有效。

  2.孔某称该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一天曾与其电话沟通同意其自行平仓,却在第二日刚一开盘就强行平仓,导致价格和时机对其非常不利,认为应由该期货公司承担违反约定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法院查明,双方合同第四十二条明确约定,在孔某的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该期货公司将按约定方式向孔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孔某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该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孔某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孔某承担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手续费。

  孔某主张其与该期货公司改变上述约定,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孔某未能举证证实该期货公司同意其自行平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双方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只要该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孔某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该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2020年2月3日,孔某接到该期货公司通知后,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该期货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开盘前集合竞价阶段曾尝试以较高价格挂单未能成交,在此情况下在开盘后即平仓,处理并无不当。

  3.在一审过程中,孔某提出该期货公司在没有他同意和确认的情况下,自行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提高了孔某的风险。

  对此,该期货公司提交了由孔某签署的保证金调整申请表及客户申请保证金优惠声明,证明保证金比例调整系由孔某主动申请并经该期货公司同意,且在实际履行中,孔某未对此提出过异议,孔某主张该期货公司私自调整保证金比例,要求其签署空白文件,但未提交证据对此予以证实。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个月就有客户“欠费”,法院:投资者承担强平损失!行业人士给出建议

  事实上,在今年10月极端行情频发的日子里,就有期货公司和投资者遇到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

  曾有行业人士发朋友圈哭诉:“最近连续出现极端行情,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压力山大‘’,有客户面临强平甚至穿仓,需要天天给客户打电话追加保证金,悲催!期待穿仓的客户看到我朋友圈后,自觉把穿仓的钱转到自己期货账户里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货公司风控经理告诉记者,今年10月以来行情波动确实比较大,尤其是一些黑色系商品连续多次出现停板情况,给各公司的风控增加了不少工作。风控平完空头平多头,客户情绪自然也很激动,风控处理起来也特别被动。此外,行情留给期货公司的处理时间特别短,如果客户没有自行处理风险的意识,大部分客户都会被封在板里出不来。“对于穿仓客户只能慢慢做思想工作,给客户一个缓冲期。如果客户拒绝归还相关款项,期货公司可能也会借助法律途径去解决。”

  国联期货风控经理王佳伟告诉记者:“我们公司也出现过客户穿仓的情况,一般期货合约出现连板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期货公司无法及时将客户的持仓进行强平,若客户不愿意追加资金的话,那就会出现穿仓情况。我们公司的做法是:一是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把穿仓后果和对客户的影响及时告知客户,要求客户尽快补足款项。如果客户还款困难,可以与客户商定还款计划,分期或延期还款。二是如果客户坚决不还,就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穿仓资金。”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张凡对此表示赞同:“客户穿仓在期货市场时有发生,尤其在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时候。如果客户发生穿仓,期货公司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先和客户耐心沟通还款事宜,大数客户经过期货公司的解释,都会尽快补足穿仓款;如客户无法尽快补足穿仓款,公司可能会向穿仓客户发送律师函进行提醒;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效,期货公司可能会依据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张自身权利。”

  去年,原油宝事件显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或有所缺失。期货公司对此有怎样的规定呢?

  据张凡介绍,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与“原油宝”开户有明显的不同:从风险揭示的角度看,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中都会有客户存在穿仓风险的表述,如“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从开户程序的角度看,期货公司为客户开通原油期货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比如对于没有期货交易经历的投资者,投资者需要连续5个交易日在期货账户中放入50万元以上的可用资金不动,而且需要有10笔的商品期货实盘交易,还需要通过期货适当性考试。即使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也需要近一年内不少于50个交易日的交易记录,或提供从事过类似特殊品种的交易的证明。

  王佳伟表示,在期货行业,在给客户开通原油等一些特定品种的交易权限前需要做交易适当性评估,需要客户提交符合资金要求、交易经验、知识测试、征信情况的证明材料,另外,还会给客户做风险揭示并通过签字或录音电话进行确认。

  最后,张凡建议投资者入市前要注意三点:一是进行期货交易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清楚、明白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严肃对待金融机构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了解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交易前要搞清楚产品运作的逻辑,要做到金融投资“三不”:不从事自己不了解的投资,不购买和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不听信他人“稳赚不赔”“低风险、高收益”的宣传。

  “由于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存在杠杆效应,会放大交易风险,因此建议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减少重仓交易,做好资金管理,重视风险控制。此外,当投资者期货账户出现资金不足甚至穿仓的情况时,应遵守合同约定,配合期货公司及时将资金补充到位。”王佳伟也给出了相关建议。

  广州中院官微表示,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合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注意投资风险。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投资者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