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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金融服务必须特许 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驾驶

2020-09-30 15:34:45 admin
孙天琦认为跨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服务各国消费者、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冲击了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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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认为跨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服务各国消费者、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冲击了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

新浪财经讯 “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于2018年7月7日-8日在沪召开,CF40特邀成员、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天琦在“专题讨论四: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新趋势”中表示,金融服务必须特许,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驾驶。

孙天琦认为跨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服务各国消费者、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冲击了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

孙天琦从七个方面阐述他的主要观点: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第二,金融服务必须特许,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驾驶。第三,网络可以无国界,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第四,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开放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有效的监管能力;第五,跨境金融服务增多,凸显出推进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第六,在市场尚未成熟和监管能力未臻完善的情况下,一些跨境金融服务宜先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更为稳妥;第七,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发言全文:

孙天琦:尊敬的各位嘉宾,非常荣幸跟大家交流几点看法。我的题目是《新金融跨境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大的背景,近几年来,借助互联网从事的跨境金融服务在增多。比如,在境外拿牌照搞个网站,就可以给其他国家个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跨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服务各国消费者、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冲击了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

对此,我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新金融可以促进一国金融市场的开放。WTO也积极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部分成员国(多为发达国家)以《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为基础做出承诺,对“新的金融服务”持开放态度。举个例子,在该框架下,日本尚不存在的一种金融服务,如果在美国存在,那日本就应该允许签署了相关协议的所有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日本提供该类服务。

第二,金融服务必须特许,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驾驶。

第三,网络可以无国界,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即便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对较高的TPP协议框架内,虽允许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没有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但仍要求其在对方国家完成跨境金融服务提供的商业注册或取得该国相关监管部门的授权。在打击跨境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中,也可以发现各国的金融监管牌照发放松紧不一,比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相对较严格,塞浦路斯、塞舌尔则不然。现实情况是,很多跨境金融服务商不敢给美国人提供服务。如果没有完成市场准入,就违规跨国提供金融服务,这属于“服务走私”。

第四,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开放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有效的监管能力。现实是,说开放容易,也可以很快,但要建立日常监管体系则相对困难,也相对较慢。我的切身感受是,过去实施高强度管制和行政审批的领域,在放开后,事中事后监管规则的设定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今天上午大家都说到消费者保护,在跨境、数字的环境下,举证责任应该倒置,过去是由消费者进行举证金融机构有错误,现在应该让金融机构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五,跨境金融服务增多,凸显出推进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目前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呈现在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苗头,G20、IMF和BIS等国际组织需要关注。

第六,在市场尚未成熟和监管能力未臻完善的情况下,一些跨境金融服务宜先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更为稳妥。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均适用于金融服务。一种是商业存在模式。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实体的方式提供服务。第二种是跨境交付模式,比如美国金融机构做个网站,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第三是境外消费模式。第四是自然人流动模式。在商业存在模式下,可以搞负面清单管理。在跨境提供模式下,按“正面清单”方式开放为好。

第七,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探索赋予我国行为监管部门更大的“准司法权”。比如:查阅资料、封存文件、问询当事人(已具备);查阅通讯记录;冻结账户;强制划拨资金;搜查;在紧急情况下限制人员离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