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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鑫激光撤回IPO申请背后:或因财务数据不符合规范

2020-10-27 18:06:43 admin
  上市路坎坷,几经周折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鑫激光)于近日撤回了IPO申请。  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显示,创鑫激光及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600837,股吧)于近日提交

  上市路坎坷,几经周折的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鑫激光)于近日撤回了IPO申请。

  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显示,创鑫激光及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600837,股吧)于近日提交了《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创鑫司发[2020]第17号)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海证[2020]1244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这也使得创鑫激光成为科创板开板以来,第四家因在注册环节申请撤回材料而终止上市的企业;此前,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界空间技术引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中止了上市。

  外界普遍认为,创鑫激光隐瞒关联方一事是导致其未成功上市的主要原因;不过也有消息称,创鑫激光的财务数据在报告期内存在不符合规范甚至有造假的嫌疑,才是导致其上市失败的真正原因。

  隐瞒关联方遭采取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创鑫激光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首批成立的光纤激光器制造商之一,也是国内首批实现在光纤激光器、光学器件两类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垂直整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创鑫激光专业从事光纤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脉冲光纤激光器、连续光纤激光器和直接半导体激光器等系列产品。

  目前,创鑫激光一共经历了4轮融资,招商局资本、海纳融智、凯风创投、联创永宣、创赛基金投资管理等都曾参与其中。2015年7月。创鑫激光完成D轮融资,融资金额近1亿元,而投资方则未披露。

  2019年4月,创鑫激光的IPO申请获上交所受理,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直到11月才获得上市委通过,12月提交注册。

  受理期间上交所曾收到关于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举报信,对此上交所发出举报信核查函。然而在首轮核查中蒋峰等人否认了举报信中的内容,最终在第二轮核查时蒋峰终于承认了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

  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在创鑫激光的科创板IPO审核中,其实控人蒋峰隐瞒其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爱可为作为关联方披露,也未将创鑫激光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

  爱可为与创鑫激光之间的交易额虽然不高,但证监会认为蒋峰“持续隐瞒实际控制爱可为的有关事实,主观故意明显,致使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创鑫激光及蒋峰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作为此次创鑫激光IPO的保荐人代表,来自海通证券的陈新军、徐小明,也因在创鑫激光IPO核查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而被出示了警示函。

  创鑫激光在招股书中提到,爱可为与创鑫激光的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爱可为是发行人业务的下游延伸,将与发行人客户不可避免地产生竞争,这一行为将导致发行人竞争对手的诟病及客户的担心,进而会影响创鑫激光现有产品的销售。也许这才是其隐瞒关联方爱可为的真正原因。

  财报数据频变引监管关注

  此前也存在一些因隐瞒重要信息而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例,不过在受到处罚后,并未影响相关公司的上市进程。因此坊间猜测,创鑫激光未能拿到批文的真正原因是其财务数据在报告期内存在不符合规范之处甚至有造假的嫌疑。

  早在2017年,创鑫激光就曾向证监会提交了一份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据当时的文件披露,2016年其录得营业收入约为4.24亿,归母净利润为3212.72万元。当时,创鑫激光未能如愿上市。

  转眼间到了2019年,在其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第一版招股书中,2016年营收虽然未有改变,但归母净利润却从盈利变成亏损366.8万。对此,上交所就问道“对于公司将2017年、2018年发放的两笔补贴按照补贴计算所属期间追溯调整2016年净利润,解释有关补贴计划、计算、发放的具体情况,说明追溯调整2016年财务报表的理由,说明该事项性质是否属于在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故意压低人工薪酬、虚增净利。”

  创鑫激光公司解释称,该调整系由于公司终止前次IPO申请后,根据监管政策及后续经营行为的调整,公司执行了更为严谨、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更为可比的会计政策。

  到了12月,在创鑫激光向证监会提交的科创板招股书注册稿中,2016年的归母净利润变成了亏损881.02万,亏的更狠了。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6条,首发材料申报后,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仅2019年前后两次净利润的调整幅度就远超20%。

  这样频频调整财务报表自然会引起外界的猜想,在第4轮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创鑫激光说明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审核要求。也许,这才是导致创鑫激光未拿到上市批文的真正原因。

  对于创鑫激光来说,两次IPO未果,上市之路略显坎坷。

  作者:王梓旭